花蓮縣明利國小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防止本校各場所相關災害,保障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制定本校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二、本守則適用範圍為本校之各(包含自然、電腦等教室)相關場所(以下簡稱各場所)。

三、本守則所稱教職員工生,係指於本校服務之教職員工與在本校就讀之在學學生。

四、本守則所稱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機械、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與實驗室相關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五、本校各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由本校總務處辦理。

 

第二章  管理各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由總務處指定專人管理,並遵守該作業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檢查、檢點設備與設施。

2. 教導及督導所屬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事項。

5. 實施機械、設備及設施必要之保養,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做紀錄,發現潛在安全衛生危害因素(包括作業環境、方法),立即向上陳報並改善。

6. 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要求該場所人員停止作業,避至安全處所,並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7. 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向上陳報,並做必要之處置,對傷者予以必要急救,並送醫治療,事後調查災害原因並陳報因應改善對策。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一、本校各場所依需求設置下列設備:

1. 實驗室(自然教室)系統:化學藥品與實驗器材之管制及標示。

2. 各場所安全防護系統:消防、急救防護設備等設施。

二、維護與檢查:

1. 總務處依相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2. 各項檢查須予以紀錄,由總務處留存備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一、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必須遵守所屬學校所訂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2.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訓練、教育。

3.實驗場所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與活動等。

4.於各場所之門通道路口、進出口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5.使用各場所之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6.嚴禁任意使用校內規定外之任何電器用品。

7.在實驗場所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8.離開實驗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器、瓦斯及水龍頭之開關關閉。

二、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實驗室中,高腐蝕性藥品及毒性藥品必須放置於指定位置上鎖並標示有明顯的危險標誌。

3.眼睛如有任何藥品進入,以水沖或張眼浸泡於水中15-20分鐘,再視必要情形看醫生。

4. 實驗場所必須置有安全設備、如滅火器、防護面具、手套及必要急救藥品,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擺設的位置與使用方法。

5. 實驗應在實驗場所進行,使用過之尖銳物品,應放進標有刀片、針頭收集盒之塑膠盒中。使用人應保持場地清潔,有蓋容器應隨手蓋緊,如造成污染時立即處理。

6. 消毒、清潔藥品依照說明書使用,如具腐蝕性及刺激性應有個人防護設備,並加強通風。

7. 揮發性液體如乙醚、酒精應放於櫥櫃並予適當固定。

8. 廢棄物化學藥品及試劑應密封後依相關程序丟棄,不可任意混合放置。使用過之刀片、針頭應放進標有刀片、針頭收集盒之塑膠盒中。

9. 有毒實驗後化學廢液,應依據環保規定予以妥善分類儲存,並定期送交合格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10. 當本身身體不適時,應儘早就醫,或於實驗中須採取適當防護(如戴口罩或手套等)。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一、確保各場所所屬工作人員工作安全與健康,工作人員有接受安全衛生訓練之義務。

二、工作人員應參加各項安全衛生教育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1. 實驗安全事項、操作標準、認識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則、常見實驗意外傷害等。

2. 化學藥品之安全管理、容器上標籤之內容及安全資料之認識、處理藥品之防護。

3. 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含廢液處理)。

三、任課教師應於課程實施前對學生講解各場所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第六章 急救及搶救

一、發生災害時,相關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

錄。發生災害單位之主管,負責指揮災害搶救,各單位應提供人力、物力支援。本校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二、救護人員在沒有適當防護裝備下不得冒然進入事故現場救人。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或有

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需著適當之防護具。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傷患救護事宜。事故發生時,應立即救助傷患,救護人員應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三、事故發生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立即派員搶救傷患,移至安全地點。急救人員應充分

利用急救技術及器材,進行施救。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達前,急救人員應繼續施救,不得離開傷患。

四、本校健康中心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消毒藥品、器材。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一、個人安全防護具應視各種作業之不同及危害狀況與種類之不同而選定。應充分供應各適

用場所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衛生設施,並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定期保養、更新及保管與維護。防護設備應通過國家檢驗合格,不易造成作業行動干擾,且不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適感。

二、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皮膚而傷害、感染或穿透吸收,而發生中毒之虞時,應使

用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第八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一、相關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任何傷害時應立即向其單位主管報告,單位必須於24 小時內反應

至本校教導處。

二、事故發生地點(不論發生大小火災、失能傷害、虛驚事故或財物損失)授課教師應於三

日內提出災害報告,會簽教導處呈報校長核示後,影本送交總務處知悉。

三、各單位若發生重大災害時,經搶救處理後,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以便司法

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四、校內若發生法定之重大災害時,應由總務處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及相關主管機關報備。另有相關之新聞消息,由本校權責主管部門向媒體發佈。

 

第九章 附則

本「工作守則」,經陳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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